財聯社2月2日訊(記者 夏淑媛)2月2日,財聯社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就《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分類監管辦法》)向各家人身險公司征求意見。
根據《分類監管辦法》,監管將人身險公司分為5個類別,并由此確定公司可經營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和資金運用方式。具體來看,評級越高,人身險公司可經營的業務類別、區域和險資運用范圍就更廣泛;而評級越低,在擴展類業務、分支機構開設及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方面將會受到諸多限制。
此外,《分類監管辦法》還規定,人身險公司若未按照分類監管要求開展業務的,監管機構將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等監管措施。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業內人士表示,在監管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監管部門通過分類監管的方式,可以將精力更多集中于相對高風險的機構,增強監管效能。此前,保險業已經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等六大維度出發,對險企進行風險監測和非現場評估,并根據計算結果對險企綜合風險水平進行等級評定,實施分類監管。
高風險人身險公司萬能險等擴展類業務經營規模將受限
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人身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其中,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年金。
《分類監管辦法》第八條對Ⅰ類-Ⅴ類公司的人身險公司經營范圍作出明確:
Ⅰ類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在經營范圍內,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Ⅱ類公司:根據公司具體風險狀況和實際經營能力,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增長,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或 30%,兩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范圍內,可以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Ⅲ類公司:嚴格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
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范圍內,審慎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Ⅳ類公司:嚴格壓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和業務占比,避免風險積聚。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一司一策”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提出壓降要求。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Ⅴ類公司。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審慎決定暫停人身保險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Ⅰ-Ⅲ類人身險公司可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Ⅳ類及以下險企僅可部分開展
除了業務經營范圍之外,《分類監管辦法》還對人身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范圍作出相關規定。
在資金運用方式上,Ⅰ類、Ⅱ類和Ⅲ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其中,監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支持Ⅰ類公司試點開展創新投資業務;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僅可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
其中,對于Ⅳ類公司,監管機構將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根據風險情況,限制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支持其委托監管評級為A類和B類的保險資管機構開展投資。
對于Ⅴ類公司,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現場檢查力度并采取貼身監管措施,根據風險情況,審慎決定限制或暫停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標投資業務,支持其委托監管評級為A類的保險資管機構開展投資。
此外,存量投資資產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規定的資金運用業務,并在監管機構指導下制定具體整改計劃,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處置不符合投資范圍的存量資產。
兩類人身險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分支機構
對人身險公司的評級和分類監管還將影響其分支機構的開設及布局。《分類監管辦法》第九條對Ⅰ類-Ⅴ類公司的人身險經營區域明確如下:
Ⅰ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保險市場準入規劃在全國范圍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Ⅱ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保險市場準入規劃在一定區域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Ⅲ類公司:可在注冊地所在省級地區及經濟毗鄰省級地區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業內人士介紹,此次《分類監管辦法》是2022年5月下發的《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險企監測評估及計分評級的延續。
在《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監管分別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等六個維度,將法人機構的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劃分為1—5級和S級。
評級結果為1—5級的,數值越大表明法人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法人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
據悉,《評估辦法》在征求業內意見并修訂完善后將形成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作為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的基礎。
具體來看,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人身險公司對應的最近一次監管評級分別為1級、2級、3級、4級和5級或S級。據悉,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監管機構原則上在監管評級確定后30日內完成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