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保障居民夜間出行的照明,還是打造城市特色增加城市美觀的景觀照明都屬于城市照明的管理范圍。23日,記者從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獲悉,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促進能源節約,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就內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市場公平競爭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市民可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953010191@qq.com。對于想要參與《意見稿》聽證的公民,均可向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報名,申請作為聽證代表,報名截止時間為2022年5月27日。具體報名方式可登錄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網站查看。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
功能照明裝燈率應達100%
據悉,此次《意見稿》是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修訂形成的。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行政區范圍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在管理權責上,《意見稿》明確昆明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開展照明建設、管理工作。市照明控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市主城區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照明建設、管理工作。另外,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相關權利人負責維護管養,確保安全運行。
在規劃和建設上,《意見稿》明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工作,相關單位應當采納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時,《意見稿》列出了應當符合的要求,包括城市照明設施應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和照明功率密度要求,不得超標準設計和建設;燈具的安全性、防護等級和光效指標要達到規范的設計要求;供電(變壓器、電纜、蓄電池等)、配電設施和遠程監控開關要有較強的安全防護措施;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指示燈,機場、航道、鐵路等特殊用途的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等。另外,《意見稿》還特別明確,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必須落實防水、防漏電、防雷、防盜、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城市照明設施
應當與樹木保持安全距離
在管理和維護上,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養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維護管理制度;確保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亮燈率、完好率不低于98%,確保景觀照明設施完好、運行正常;建立應急搶險、故障處理機制;保障投訴渠道暢通,投訴按時處置率100%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提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與樹木保持安全距離。因樹木自然生長影響超出安全距離的,由相關單位向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進行修剪;因不可抗力或者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致使樹木傾斜、倒伏可能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維護單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及時到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人破壞城市照明設施
擬處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
對于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等。如有違反,將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接用電源,確需接用的,應當事先與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協商一致,還需取得供電企業同意,在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養單位指導下規范接用。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進行賠償或者由損壞者修復后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驗收。
※名詞釋義
什么是城市照明
城市照明是指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公眾出行、戶外活動安全和信息獲取方便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道路、道路特殊區段及與道路相關的場所、公園、廣場、標志標識等所必備的照明。
景觀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塑造城市夜間景觀、豐富公眾夜間生活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構)筑物、廣場、公園、廣告標識等的裝飾性照明和燈光造景。
城市照明設施,是指功能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景觀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其中,功能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含路燈及照明專用變配電設施、燈桿、燈具、供照明使用的地上地下電纜管線,以及其他照明附屬設備、設施等;景觀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含人工光源設施及人工光源專用變配電設施、燈桿、燈具、供人工光源使用的地上地下電纜管線,以及其他人工光源附屬設備、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