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科技的發展與進步,網絡購物逐漸被人們所熟知,電商平臺也展現出突出的優勢,網絡直播帶貨的興起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的安全隱患,虛假宣傳、假冒偽劣產品、非法運營等現象隨處可見,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然而,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針對直播帶貨中存在的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制措施,因此文章以直播帶貨中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為研究對象,在對相關概念進行闡釋的基礎上,明確目前直播帶貨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并給出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解決建議。
【關鍵詞】直播帶貨;消費者知情權;電子商務
一、“辛巴直播帶貨假燕窩”事件
(一)案情簡介
2020年,主播辛巴被消費者舉報燕窩造假,而其直播間的創辦者翊電公司以及品牌委托方融昱公司均在此前聘用主播通過短視頻互動平臺宣傳和銷售其燕窩產品。通過檢測發現這款燕窩中所含成分不屬實,其所說的蛋白質、氨基酸等營養物質也無法證明。根據該案的處理結果,燕窩產品運營方的行為屬于違規經營,理應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直播活動中所存在的“銷售點卡”及鏈接對應的內容顯然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因此需要對產品的銷售商家融昱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二)案件焦點問題
本案中主播利用直播帶貨中買賣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謀取非法利益。直播帶貨依賴于互聯網的發展,因此消費者進行消費會受到網絡虛擬性的影響,消費者只能通過主播在直播中提供的商品信息對商品進行了解,而直播帶貨中存在信息不全面等問題,因此本案中最關鍵問題是怎樣在直播帶貨中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直播帶貨”中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存在的現象
(一)虛假廣告與夸大宣傳
由于網絡直播平臺的推廣活動具有廣告性質,若未準確掌握推廣宣傳的尺度,將有可能因違背虛假廣告罪而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在刑法該罪的條文中,廣告主、經營者、發布者都將作為責任主體為其虛假宣傳行為負責,以此來懲戒其利用廣告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作出誤解的行為。該罪的責任人限定在以上3種主體之中,因此上述主體之外的主體如代言人則不被該條予以規制。這導致在直播帶貨中存在大量虛假廣告和夸大宣傳的現象。例如一些主播聲稱自己的產品是最好的,對外宣傳該產品有特殊價值,虛假增添產品的性能,甚至利用剪輯制造虛假廣告,引誘消費者購買。通過網絡直播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到該產品,只能根據主播發布的信息進行判斷,正是因為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所以才會存在諸多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件。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相比于傳統電商銷售方式,直播帶貨的銷售方式更為特殊,其利用消費者的圖利心理設置秒殺等活動,使消費者因害怕錯過交易機會而快速下單,進而在短時間內促成大量交易。在這種購物的氛圍下,消費者很難對產品質量及真實需求做出合理的判斷。中消協于2020年3月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44.1%的受訪者表示,在線購物過程中自己存在著嚴重的沖動消費,很多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消費者這一心理,從而通過直播的方式進行假貨的銷售。
當前我國有不少直播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比如在2020年8月28日,一名主播在通過平臺銷售服裝時被便衣警察帶走,這是上海市第一起直播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同年11月,南京建鄴警方在網絡巡查中破獲了兩起通過抖音直播平臺銷售偽劣化妝品的案件。
對流入市場的假冒偽劣商品,商家及自建供應鏈的承擔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合格產品甚至是優等質量產品被替換成假冒偽劣產品,針對此種行為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追究相關主體造假、售假的法律責任。而對于受雇于商家進行直播帶貨的主播,應細致調查其直播帶貨產品的來源,未盡義務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或者與不法商家合謀銷售偽劣產品的,同樣也會追究其責任。
三、完善“直播帶貨”中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立法的規定
當前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中,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不夠完善,因此需要從立法層面完善相關規定。首先,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中銷售假貨,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如果僅僅從行政法層面對該行為進行處罰是遠遠不夠的,可以增加網絡不正當競爭罪,在該罪中采取“列舉+兜底”的規制方式,從實踐中歸納和總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與此同時,可以采取但書的規定,以防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導致無法對新型的直播帶貨行為進行打擊。
對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以危害商業信譽、虛假廣告等犯罪論處。雖然這類行為也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網絡不正當競爭罪作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條款,與危害商業信譽等罪名之間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競合關系。對于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且特殊條款無法涵蓋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只能適用一般法的規定。
另外,兜底條款的適用應采取類似解釋、目的解釋等方式,以是否實質上損害網絡市場競爭秩序、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為判斷標準,把握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界限,避免懲罰過度而干預了市場的正常競爭。其次,需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完善有關知情權的規定,由于知情權的重要性,所以需要對其進行專章規定,并進一步細化相關立法規定,完善法律體系,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強化政府職能,加強信息披露
在經濟法領域中,想要有效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必須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首先,政府必須要明確自身的職責,針對直播帶貨中假貨橫行的問題出臺相應的規制文件,一方面能夠完善消費者知情權的救濟途徑,另外一方面能夠有效地打擊制假售假的行為。其次,需要積極開展質量檢查行動,當前直播帶貨相當火熱,相關產品魚龍混雜,政府需要對其進行定時、定量的抽檢,以有效規制假冒偽劣產品。最后,需要加強信息披露,正是因為信息披露不完全、不真實,才會導致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當前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相關法律不僅僅要對其披露的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也應該要完善披露的流程,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夠更好地規范主播的帶貨行為,達到制度設立的目的,從而有效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此同時,還需要對直播帶貨中損害賠償制度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由于主播的帶貨行為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并且需要從嚴處罰,這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地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能夠對主播和相關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以防范此類行為發生。
四、結語
通過對“直播帶貨”中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問題進行研究,可得出該權利最有效且最根本保護方法是從立法入手,從根源上對直播帶貨中的風險進行防范。目前網絡直播電商的法律責任規定還不完善,政府職能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信息披露不徹底等問題突出,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完善相關立法,強化政府職能,進而更好地維持網絡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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